“3·15”专题

中国人寿德阳市分公司 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风险提示案例

案例介绍:
       2022年9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12月确诊罹患肝癌,李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先生在2022年初有肝硬化的住院记录,但李先生在投保时认为之前住院治疗后自己身体已经好转故未如实告知,此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本次理赔不予赔付的决定。
风险提示:关于投保时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节选):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人身保险投保时,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包括身高体重、收入情况、吸烟习惯、生活习惯、身体残障、症状体征、病史相关、诊疗检查经历、家族病史、投保记录等的内容,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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